加强源头管控 防范流失制毒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设立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易制毒化 学品数量达到刑罚标准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 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