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军院中有一棵大树,根系十分发达,已经延伸到了隔壁家的地基下,把邻居家的墙壁挤裂了。邻居来找小军理论,要求切断树根。但小军觉得这棵大树非常珍贵,一旦剪了树根,可能会影响树的生长,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所以坚决不同意剪除大树根系。在这种情况下,小军应该剪断大树越界的根系吗?【单选】
A、应该剪断。
B、不需要剪断。
答案:A
这是一个相邻关系的典型案例。相邻关系也叫相邻权。具体来说,是相邻的一方,应该在另一方行使权利时提供必要的便利,对应的,自己行使权利时应该接受一方的限制。这种提供便利、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相邻关系。我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例中,小军在自己家种树当然是可以的,但应该和地界线保持适当距离,预防树木的根枝越界侵入他人土地。但也有可能,种的时候没有越界,长着长着就伸到邻居的地盘去了,那怎么办呢?对这种情况,如果没有产生影响,根据相邻权,邻居应当容忍。但如果树根把房子的墙壁都拱裂了,那邻居有权要求小军把越界的根系剪断。而且,对已经破损的墙体,邻居还可以要求小军承担赔偿责任。

小乐放学回家,走到小区楼下,一个空啤酒瓶从天而降,正好砸中小乐的头,小乐当即被砸晕。路过的居民发现晕倒的小乐后,连忙将他送往医院。经过治疗,小乐没有生命危险,但是他的头皮受了伤,还有脑震荡,后续治疗需要一定的费用。请问,小乐应该去找谁赔偿?【单选】
A、因为不能确定是谁扔的酒瓶,小乐只能自己承担治疗费用。
B、如果不能确定是谁扔的酒瓶,小乐可以要求该建筑物中所有可能有高空抛物行为且可能致其伤害的居民承担责任。
答案:B
高空抛物行为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不仅违背道德,更违背法律。为了遏制这种行为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我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规则。首先,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其次,抛掷物品或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再次,增加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确定责任人之后,由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后,还补充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例中,小乐或者小乐的家人可以在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调查,确定侵权人的身份。当侵权人的身份难以确定时,小乐可以要求该建筑物中所有可能有高空抛物行为且可能致其伤害的居民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小区物业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乐也可以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哲哲去动物园玩,走到猴山时,看到小猴子们活泼可爱,便想给小猴子们喂香蕉吃。猴山旁挂着“禁止投喂”的提示牌,哲哲心想:给猴子喂个吃的又不犯法。猴山的铁栅栏缝隙不小,哲哲很轻易地就能把手伸进去。于是哲哲掰了一根香蕉伸手递了进去。谁知道,小猴子们看到香蕉后,纷纷争抢,一只猴子在争抢中咬伤了哲哲的手。哲哲被动物园的猴子咬伤,可以要求动物园赔偿吗?【单选】
A、动物园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答案:B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48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致人伤害时,动物园要给予赔偿,但是,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是游客或其他的原因造成游客受伤,其便可以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例中,明知动物容易伤人,动物园却并未采取足够安全的保护措施,来隔绝游客和动物的接触,也没有派出工作人员警示提醒游客。从这一点来看,动物园在管理方面是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的。对于猴子这样灵敏的动物,动物园应该在安装铁栅栏的基础上再加以网状隔离物,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投喂或者伤害事件的发生,仅凭一个“禁止投喂”的提示牌,是不足以保障安全的。因此,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哲哲受伤的责任也不能完全应由动物园来承担。《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动物园不允许游客私自投喂动物,并且已经挂起了“禁止投喂”的提示牌。哲哲看到提示牌后,在明知投喂动物违反了动物园规定的前提下,依然伸手投喂小猴子,这种行为存在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减轻动物园的责任。

小文捡到一只走失的小猫,带回家悉心照料,直到它的主人大壮找过来。看到自己心爱的宠物被小文照顾的很好,大壮很高兴。小文把小猫还给大壮,并向大壮主张偿还其照顾小猫而产生的必要费用。请问,大壮需要向小文支付照顾小猫的必要费用吗?【单选】
A、需要。
B、不需要。
答案:A
这是一个无因管理的典型案例。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称为受益人。我国《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民法典》第979条也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在本案例中,小文悉心照顾大壮走丢的小猫,避免了大壮的利益受损,大壮需要向小文偿还其照顾小猫而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