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尹准备去附近的景区游玩,因路途较远,借了朋友小赵的车,在市区行驶途中小尹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尹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小尹表示,自己不是该车的车主,小赵才是车主。那么,在这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究竟应该由小尹还是由小赵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单选】
A、应该由车主小赵承担赔偿责任。
B、应该由实际驾驶人小尹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13条,上路行使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09条,租赁、借用他人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实际使用人和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是同一人的,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比如提供的车辆存在缺陷而导致交通事故,将车辆出借给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人、醉酒的使用人等情形,则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贝贝是一个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络博主。为获取流量,贝贝编写了一篇名为《警惕,甲市有杀人团伙出没!》的文章发到网上,瞬间引起巨大反响。一时间,人心惶惶,甲市居民一度陷入恐慌之中,甲市一些学校出于安全考虑,甚至停了课,社会秩序被严重扰乱。事发后,警方高度重视,经过排查,警方确认这是一篇虚假文章,并将贝贝抓获。请问,贝贝在网络上散布虚假文章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单选】
A、构成犯罪。
B、不构成犯罪。
答案:A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逐渐成熟,网络上的信息也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为了治理这种乱象,我国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正式对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做出了刑法上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贝贝为了博关注、获得网络流量,编写虚假的警情文章在网上发布,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经触犯了刑法,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法律的制裁。

小丽在餐厅当服务员时,不小心上错了菜品。顾客明知菜品是服务员上错的,仍然全部吃完。小丽结账时,向顾客一并收取上错的菜品的费用。那么,顾客应该支付这部分费用吗?【单选】
A、应该支付。
B、不应该支付。
答案:A
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典型案例。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人。我国《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本案例中,顾客明知菜品是服务员上错的,仍然全部吃完,顾客就属于该不当得利之债的得利人,应当返还不当利益,即顾客应该支付服务员上错的菜品的费用。

小瑜考取了急救员证,某天路上遇到有老人晕倒,她马上采取胸外按压的急救措施,成功将老人救起,但却压断了老人的一根肋骨。老人的家属要求小瑜赔偿。请问,这种情况下,小瑜需要赔偿吗?【单选】
A、需要赔偿。
B、不需要赔偿。
答案:B
对身处紧迫危难的他人施以援救的见义勇为行为,为道德所提倡,也为法律所保护。我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是,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构成免责事由。本案例中,小瑜救助老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受《民法典》的保护,不需要对老人进行赔偿。